航空障礙燈是為航空器指明障礙物高度和輪廓的警示燈具,航空障礙燈的正常運行對保障飛行和建筑物安全意義重大。
航行部門研究認為無法按照正常飛行程序飛行,需要控制飛行程序的建筑物或設施。航空障礙燈是民用機場專用設備,必須有使用許可證。許可證上內容包括航空障礙燈的型號、制造商、光源壽命、燈體材料、許可證頒發(fā)日期等。
航空障礙燈一般分為低光強、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。
(1)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主要使用閃光的中光強和高光強障礙燈;
(2)超過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中光強障礙燈且必須為紅色閃光燈,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~60次之間,閃光的有效光強不小于1600cd;
(3)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高強障礙燈且必須為白色燈,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30~60次之間,有效光強依背景亮度而定,一般要求有效光強為20000cd。